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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2/12/11

儲蓄險滿期金、生存金視為贈與 超過220萬須課稅
要保人與受益人相同者免稅

【經濟日報╱記者陳怡慈/台北報導】

圖/經濟日報提供

父母替小孩買儲蓄險時,喜歡自己當要保人,專家指出,從贈與稅節稅的角度來看,以小孩當要保人,節稅空間較大。

儲蓄險可分為兩種型態,一種是繳費期滿可領一筆滿期保險金(簡稱滿期金),通常為保額或比保額多一些。另一種是繳費期間可領生存保險金(簡稱生存金),例如,每1年、每2年或每3年領一次。

不論哪一種型態,如果父母當要保人,保險公司給付滿期金或生存金時,該筆金額須計入當年的贈與金額。現行稅法規定,贈與稅是以贈與人作為納稅義務人,贈與人每人每年有220萬元的免稅額度。

中國人壽行銷企劃部副總經理洪祝瑞表示,父母可考慮以小孩為要保人,透過替小孩繳保費的方式,來節省贈與稅。

假設父母先把錢放到小孩戶頭,再從小孩戶頭去扣保費,因為贈與的是保費,而不是要保人(父母)給受益人(小孩)的滿期金或生存金,贈與金額高低將以「保費」而非保險金來認定。

以投保中國人壽養老保險為例,父親為要保人、5歲兒子為被保險人與生存保險金、滿期保險金受益人,保額190萬元,每年繳交保費經轉帳費率調整後為71萬830元。

第3年起,該張保單每年可領4萬2,750元生存金;第12年時,當年度生存金加滿期金為222萬7,750 元,超過220萬元免稅額度,須要繳納贈與稅。

如果以兒子為要保人,因為兒子同時也是滿期金與生存金的受益人,要保人與受益

人為同一人,就沒有贈與的問題。

此時須注意者為,保費如果來自父母,亦即父母拿錢給小孩繳保費,將被視為贈與行為,年度所繳保費金額若大於220萬元,也有贈與稅的問題。

※延伸閱讀》
‧小孩當「要保人」 會計師:資產保全更重要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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